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SLDV-113-訴-2039-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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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39號 原 告 游家棟 被 告 洪嘉宏 林忠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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