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SLDV-113-訴-2052-2024111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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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52號 原 告 王俊清 被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應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5,255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3年10月16日寄存於原告住所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並於113年10月2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42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本院卷第62至72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