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LDV-113-訴-2057-2024112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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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57號 原 告 呂東霖 被 告 呂學琪 訴訟代理人 黃智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中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新臺幣3,845, 045元,被告住所係設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司促字卷第57頁),且業據被告陳明(見本院士司補字卷第14頁),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並非不能行使職權,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