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6
案號
SLDV-113-訴-2080-2024112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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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8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蔡帛原 蔡承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