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LDV-113-訴-2097-2024121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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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97號 原 告 許禹伶 訴訟代理人 張育嘉律師 被 告 陳奕安 張墩豪 潘智偉 陳致仁 黃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理 由 本件因原告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6萬元,致其訴 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依司法院民國88年3月15 日(88)院台廳民一字第06098號令發布之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 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承辦法官應以裁 定改用簡易程序,爰裁定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