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LDV-113-訴-2123-2024120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韋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兩造所簽署之「應收帳款收買暨管理合約書」第柒條第八項規定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