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DV-113-訴-2133-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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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33號 原 告 黃筱雯 被 告 劉又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7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 民國114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拾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需錢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佯與原告交往,再於附表「施用詐術時間」欄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施用詐術方式」欄所示方式對原告施以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接續交付附表「詐得金額」所示金額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81萬元予被告。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1萬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並就訴訟標的全部為認諾。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而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裁判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院114年3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時,就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並未爭執,並當庭認諾原告之請求(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133號卷第72頁),依前揭條文,本院即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訴請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1款規定,以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宣告被告得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止,兩造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施用詐術時間 施用詐術方式 詐得金額 匯入帳戶/提領現金交付 備註 證據 1 110年7月3日5時25分許 被告佯稱要轉帳給被告母親 5,000 蘇奕恬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支付承租蘇奕恬之房屋租金 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112年6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95189號函(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271號卷第189至193頁、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272號卷第135至137頁) ⒉被告與蘇奕恬間之房屋資賃契約書(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271號卷第247至256頁) ⒊原告台新銀行對帳交易明細、提款機交易明細(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93號卷第29頁) ⒋原告與被告Line ID Asgis對話紀錄文字檔(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93號卷第84至140頁) 2 110年7月7日20時6分許 被告佯稱要轉帳給會首 10,000 陳怡君 中信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償還積欠陳怡君之欠款 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26179號函(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271號卷第115至129頁、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272號卷第90至103頁) ⒉原告台新銀行對帳交易明細、提款機交易明細(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93號卷第29頁) ⒊原告與被告Line ID Asgis對話紀錄文字檔(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93號卷第84至140頁) 3 110年8月1日13時45分許 被告佯稱車禍要賠償給車禍當事人 20,000 吳璇芳 台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該張金融卡為被告持有及使用 ⒈臺灣銀行營業部112年1月11日營存字第11200038101號函(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271號卷第133至139頁) ⒉原告台新銀行對帳交易明細、提款機交易明細(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93號卷第29頁) ⒊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對帳交易明細(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93號卷第47頁) ⒋原告與被告Line ID Asgis對話紀錄文字檔(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93號卷第84至140頁) 4 110年8月4日16時49分許 佯稱設立律師事務所款項不足 25,000 現金交付 ⒈原告台新銀行存摺影本(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93號卷第30至31頁) ⒉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對帳交易明細(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93號卷第47頁) ⒊原告與被告Line ID Asgis對話紀錄文字檔(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93號卷第84至140頁) 5 110年8月5日13時55分許 佯稱邀請告訴人投資律師事務所 750,000 現金交付 ⒈原告台新銀行存摺影本(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93號卷第30至31頁) ⒉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對帳交易明細(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93號卷第47頁) ⒊原告與被告Line ID Asgis對話紀錄文字檔(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93號卷第84至140頁) 合計 8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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