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LDV-113-訴-2163-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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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63號 原 告 李𨴵斌 被 告 李誌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設於新北市新莊區,此有本院依職權 調取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至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住所位於臺北市士林區,惟經本院囑警查訪結果,被告並未居住於該址,是尚難認起訴狀所載臺北市士林區之址確為被告之住、居所。準此,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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