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LDV-113-訴-2165-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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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65號 原 告 陳義方 被 告 陳雪珠 訴訟代理人 洪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此裁定並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6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0-54頁、第58-60頁),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所為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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