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LDV-113-訴-2187-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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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87號 原 告 劉邦安 訴訟代理人 陳奕安律師 黃念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華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至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件起訴漏未記載被告華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是原告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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