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LDV-113-訴-2208-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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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08號 原 告 李家良 被 告 陳冠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在臺中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稽( 見本院卷第170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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