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LDV-113-訴-2215-20250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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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15號 反 訴原 告 陳怡如 訴訟代理人 陳銓鎂 反 訴被 告 洪聖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預 納裁判費。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同者,應徵收裁判費,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即明。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 的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反訴原告係向反訴被告請求無權占用 爭訟車輛之不當得利,與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請求墊付爭訟車輛 買賣價金、保險費之不當得利之訴訟標的不同),又反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依上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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