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LDV-113-訴-222-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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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2號 反訴原告即 朝崎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朝宗 訴訟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朝崎工程有限公司與反訴被告即原告總行營 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 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照反訴原告所請求反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7,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即 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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