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LDV-113-訴-2235-2024121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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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3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程盈傑 被 告 盧月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有玉山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一併繳 納抗告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