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DV-113-訴-2246-20250327-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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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46號 上 訴 人 王凱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曉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刑事抗告狀」(依其 意旨應係上訴狀,下稱上訴狀),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 上訴狀載意旨係對一審判令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38萬元不服,是本件上訴利益為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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