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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7

案號

SLDV-113-訴-2297-20241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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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97號 原 告 碩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涵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被 告 暘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約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986,696元及遲延利息,依 兩造簽訂之專業人力駐點支援服務合約第14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1頁),堪認兩造已合意以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上開合意管轄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從而,本件應由臺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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