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LDV-113-訴-2298-202412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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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98號 原 告 温少鈞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被 告 蕭宏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惟依原 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並無應由本院管轄之事由。而本件被告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街00號4樓(本院卷第72頁),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