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LDV-113-訴-2340-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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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40號 原 告 建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美芳 原 告 黃建榮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 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21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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