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LDV-113-訴-2387-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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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87號 原 告 吳玲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榆蘭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因財產權 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書狀內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 所,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有卷附送達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寄存司法文書登記及具領登記簿影本、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為憑(本院卷第18至30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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