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LDV-113-訴-291-20250110-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吳俊煌 被 上訴 人 侯進益 徐虎雄 徐慶順 徐孝德 徐茂城 徐維聲 徐維鍾 王曹秀蘭 漂亮的家設計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庭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萬5,684元(見本院卷一第94 -9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602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 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