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
日期
2024-12-23
案號
SLDV-113-訴-326-20241223-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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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駱彥辰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曹昌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業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2萬7,500元。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176萬8,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784元,扣除上訴 人已繳部分,尚應補繳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