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LDV-113-訴-341-20241122-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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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王碧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郁芳、郭郁文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 伍佰零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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