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LDV-113-訴-401-20241115-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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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寶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峰御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2萬2,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4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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