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LDV-113-訴-405-202503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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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李謝秀琴 被 上訴人 張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 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3,717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3萬4,900元/㎡×土地面積(36.02+7.30)㎡〕+〔民 國113年1月1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2月25日之不當得利(42/ 366)年×1萬6,115元/年〕=151萬3,7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