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LDV-113-訴-407-20241218-3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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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王博右 王德章 張翠蘭 被上 訴 人 柯綉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另上訴人王博右未於113年11月21日民事上訴理由狀 之「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請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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