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SLDV-113-訴-454-202503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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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4號 上 訴 人 何珍妹 送達代收人 李嘉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賴鳳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8萬元,而本件上訴人於113年11月11日提起本件上訴,依 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 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傅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