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LDV-113-訴-784-202412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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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4號 原 告 林志明 陳佰文 林惠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被 告 謝澤明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並指定114年1月21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