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LDV-113-訴-803-20250121-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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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義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義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2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3,276元,上開裁定業於114年1月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並自寄存之日起經過10日生效,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