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1
案號
SLDV-113-訴-854-202411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54號 上 訴 人 王素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和協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分割 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1定有明文。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 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 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依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91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萬1,6 45元(本院卷第14頁),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萬1,79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