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5-03-21

案號

SLDV-113-訴-872-20250321-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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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2號 上 訴 人 莊盈潔 被 上訴 人 江淇惠 被 上訴 人 江民川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3,419,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271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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