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5
案號
SLDV-113-訴-913-2024112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13號 上 訴 人 張鳳娟(江志敏之繼承人) 江定宜(江志敏之繼承人) 江定安(江志敏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鄭玠旻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5/10;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除未具上訴理由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13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依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2,288元(4,609,653-4,567,365=42,288),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