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人辭任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LDV-113-輔宣-118-20241206-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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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利害關係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人辭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輔助人辭任事件,專屬受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 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甲○○聲請辭任相對人乙○○之輔助人,應專屬相對 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又相對人已於111年間遷離本院轄區之北新醫院附設精神護理之家,改與共同輔助人丙○○同住在雲林縣,故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本院爰徵詢聲請人意見後,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