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1-01

案號

SLDV-113-輔宣-38-20241101-2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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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38號 抗 告 人 A01 抗告人與相對人B01間輔助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 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第一法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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