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LDV-113-輔宣-60-20241225-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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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60號 聲 請 人 A1 相 對 人 A003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A003(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A1(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A003之監護人。 指定A02(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03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係相對人之子,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間 因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並提出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親屬系統表及同意書等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認有監護宣告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監護之宣告」,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79條第1項明定。 三、本件經本院在鑑定人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精神科醫 師楊逸鴻前訊問相對人,以審驗其心神狀況,已見相對人坐在輪椅上,雖具有言語能力,然對於本院所詢大部分問題均無法正確回答(卷第55-59頁)。再經鑑定人審酌相對人之生活史及病史,並實施身體及神經學、精神狀態等檢查後,業據覆鑑定結論略以:「綜合詹員(按即相對人)之病史、生活史及鑑定時臨床所見,其整體功能退化,目前略具生活功能,不具社會功能,復參酌其大腦皮質之高等功能有明顯障礙,其臨床診斷為『老年失智症:中度至重度』,病因為『阿茲海默症』。詹員自2、3年前開始出現健忘現象,整體功能逐年退化,目前略具個人健康照顧能力,幾乎不具財經理解能力,不具交通能力及獨立生活之能力,不具社會性。其因心智缺陷,致其大多時候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大多時候無法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目前不具管理財產之能力,其精神狀態無恢復之可能,故推斷詹員符合監護宣告之資格」等語,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13年9月11日北市醫陽字第1133056703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卷第69-73頁)。從而,相對人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情,堪為認定,且聲請人已向本院陳明,依鑑定結果改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等語(卷第61頁),本院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關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件相對人既經為監護之宣告,已如上述,自應依上開規定 ,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相對人之配偶已歿、另其手足乙○○及甲○○經合法通知後未能遵期表示意見,至其全體子女為最近親屬,則一致表明願推舉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並由相對人之子A02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同意書在卷可證(卷第21-22頁)。再參聲請人、A02與相對人均為親子之至親關係,彼此間應具有一定之信賴感及依附感,堪信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由A02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及第3項所示。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A1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之財產,應會同A02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另於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指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