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5-01-07

案號

SLDV-113-輔宣-77-20250107-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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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77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輔宣字第10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A02(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A02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A02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為A02(男、民國00年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父,A02自幼因輕度智能不足、注意力不足過動症,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爰聲請宣告A02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提出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等件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在鑑定人即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精神科醫師張慶英前 訊問A02,以審驗A02之心神狀況,其對本院提問尚能正確回答,惟依該院函覆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略以:「⑴個人史及家庭關係:瑞芳高工特教班畢業,單身,劉員自民國101年起來本院門診就醫,106年起規則於本院門診追蹤,113年6月至8月住本院急性病房,目前住本院康復之家,續於門診追蹤,免役,否認抽菸、喝酒或是使用其他非法物質,過去工作所得由父母協助管理,可自行用零用金購物。劉員有健保卡、重大傷病卡,有身心障礙證明(輕度)。⑵現在身心狀態、檢查結果及生活狀況:①身體狀態:理學檢查無明顯異常;腦波檢查正常。②精神狀態:意識清楚;外觀尚整齊;態度合作;注意力及定向感大致正常;緊張;言談切題、流暢;行為無異常;思考無明顯流程障礙,無妄想,滿意現在住在康復之家跟做團膳工作的環境;否認聽幻覺;判斷力不佳;3個詞立即記憶正常,5分鐘後在提示下,才可以全部回憶;劉員無法說出成語抽象意義、類同須提醒才能正確回答;計算能力欠佳。⑶心理衡鑑:整體量表分數為54,屬於輕度至中度障礙程度。⑷日常生活狀況:可自行沐浴清潔、打掃洗衣等,但是在執行上較為潦草,品質有限。可以自行搭公車、捷運、自行洗衣服。劉員可以使用零錢自行購物,但不會提款(過去沒用過提款機)、辦理手機門號等複雜經濟活動。求學時期人際互動尚佳,可主動交朋友,與同學朋友相處不錯。⑸鑑定結果:綜合鑑定結果,劉員診斷為非特定的雙相情緒障礙症、輕度智能障礙、注意力不足及過動疾患。劉員雖能有基本經濟、生活自理、社交能力,但判斷力欠佳。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有顯著下降,但未達不能。在處理財務,尤其複雜財務需人輔助,其心神狀態應已達到『輔助宣告』之程度。」,有本院民國113年11月7日非訟事件筆錄及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堪認A02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則聲請人聲請對A02為輔助宣告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宣告A02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四、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 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 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同條第2項準用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A02既經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已如前述,自應選任輔助之人。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A02之父,為受輔助宣告人最近之親屬,應有相當之信賴關係,適於執行輔助人之職務,且受輔助宣告人及其母甲○○均同意由聲請人A01擔任輔助人(見同上筆錄),因認由聲請人A01擔任輔助人,應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A01為受輔助宣告人A02之輔助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準用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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