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07
案號
SLDV-113-重家繼訴-13-20241107-3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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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李OO 李OO 李OO 被 上訴人 李OO 李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應更正為「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萬貳仟壹佰貳拾元,逾期不補 正,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此觀同法第239條即明。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