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LDV-113-重訴更一-2-20241004-3
字號
重訴更一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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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韓宏道 被 上訴人 楊嘉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9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1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依照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