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LDV-113-重訴-113-2024122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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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一女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王慶峯 訴訟代理人 廖泓翔律師 被 告 廖雅莉 訴訟代理人 王智卿 被 告 何孟頤 訴訟代理人 劉贏元 被 告 林群哲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告 寶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子超 訴訟代理人 林鋕豪律師 被 告 盧雅雯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被 告 黃昱軒 鄭煥仁 陳璟 蔡仲傑 黃昱哲 王尹伶 田俊卿 朱武德 柯和影 呂水吉 陸昀泓 張淑娟 涂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田俊卿具狀陳報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另對其與被告 黃昱軒、涂家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在本院成立調解,因 認恐影響本件之判斷,應再開言詞辯論,予以查明釐清,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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