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SLDV-113-重訴-13-20241118-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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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胡瀚文 被 上訴人 鍾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猶未補正上開事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既於收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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