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LDV-113-重訴-144-2024123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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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原 告 江青覬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被 告 吳啟祥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劉玹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指 定114年2月6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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