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5-01-06
案號
SLDV-113-重訴-183-20250106-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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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原 告 林美彣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被 告 林清祥 林思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周翔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月 9日宣判。惟兩造於宣判前之113年12月20日具狀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90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自113年12月20日停止,即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