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LDV-113-重訴-222-2024121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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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原 告 王建璋 劉謝美 蔡寶珠 林佳蓉 劉順元 施焜郎 楊惠美 涂琍玲 曾若琦 曾若瑋 林茂全 林昌基 林瑞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律師 被 告 胡仁煌 林正菁 吳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五頁第十二行關於被告「林正菁」之記載, 應更正為「吳麗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