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SLDV-113-重訴-281-20241108-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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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諾亞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璇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朝霧紅茶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萬8,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萬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