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8
案號
SLDV-113-重訴-411-20241008-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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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劉念庭 被 告 梁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8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