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LDV-113-重訴-424-2025031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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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陳柏祥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號0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麗秋、陳潔羽、陳慧羽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518萬6,7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萬8,2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