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LDV-113-重訴-425-2025031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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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上 訴 人 薛定綸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號00樓 被 上訴人 張采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萬7,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