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SLDV-113-重訴-426-2024102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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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原 告 黃美仁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之主事務所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為原告於起訴狀表 明(本院卷第10頁),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6頁),故被告於起訴時之主事務所非位於本院轄區內,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