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LDV-113-重訴-428-20250328-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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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上 訴 人 歐衍穀 被上訴人 歐淑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72,282元(見本 院卷第2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2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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