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LDV-113-重訴-455-20241115-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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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原 告 周德雄 訴訟代理人 陳俊文律師 被 告 周月華 周德安 周心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月華等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萬7,600元。按訴訟標的之價 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偕同原 告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 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36萬5,4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萬856元,扣除原告已繳部分,尚應補繳3,25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一: 一、土地部分: 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區 ○○ ○ 000 769 156/10000 二、建物部分: 建物標示 編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層次)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原告請求被告 移轉之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 用途 1 50059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7樓 鋼筋混凝土造 7層(七層) 總面積 95.91 陽台 12.76 1/2 備註 共有部分:○○段○○段00000建號,面積582.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0/1760。 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近路段 、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額約為每平方 公尺19萬2,398元,而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為128.54平方公 尺【計算式:層次總面積95.91㎡+陽台面積12.76㎡+共有部分面積 19.87㎡(計算式:582.77㎡×權利範圍1760分之60≒19.87㎡,四捨 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128.54,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不動 產權利範圍為2分之1,則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約為1, 236萬5,419元(計算式:192,398×128.54×1/2≒12,365,419,元 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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