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SLDV-113-重訴-497-2025032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原 告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義隆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建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足額之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 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加計起 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266,896元【計算式: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 至113年11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4計算之利息239,680元( 7,000,000×0.0584×214/365=239,680)+自113年4月26日起至113 年10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84計算之違約金20,496元(7,000 ,000×0.00584×183/365=20,496)+自113年10月26日起至113年11 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68計算之違約金6,720元(7,000,000× 0.0584×2×30/365=6,720,(元以下均四捨五入)】,故本件訴 訟標的額核定為7,266,896元【計算式:7,000,000+266,896=7,2 66,896】,是上訴人於113年11月25日,應依修正前「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2,973元,原告僅繳納70,300元,尚欠2,67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